福建省将乐县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将税强催〔2019〕9002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将税强催〔2019〕90028号
福建省将乐县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将税通〔2019〕9305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2014年度至2019年度欠税1965760.33元,其中2019年度欠税13758.6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廖毓祥
联系电话:05982323080
地址:将乐县三华南路21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王哲,廖毓祥(闽税征350428190004,闽税征350428190017)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