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沙税强扣〔2021〕3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沙税强扣〔2021〕30号
福建海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识别号:3504277983822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7月21日起从你(单位)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帐户(帐号:18401010010004381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零肆万柒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伍分(¥1,047,962.55)
滞 纳 金(大写):壹佰零肆万柒仟玖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1,047,986.55)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佰零玖万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壹角(¥2,095,949.1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