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税稽罚[2019]9000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税稽罚〔2019〕90005号
三明雪明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对你公司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1FFPR63,开业(设立)日期: 2018年1月19日,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25号龙祥大厦A幢16号店,注册资本:3,000,000元,投资总额:0,经营范围:建材(不含危险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陈复春(居民身份证号码: 350583198405245431)。2018年1月3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龙津税务分局。
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1月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0元;2018年2月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179282.03元,销项税额30477.95元,进项税额30525.82元,期末留抵税额47.87元;2018至3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0元;2018年4月起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违法事实
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公司,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9日共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西科柏欣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2761955-02761974,金额179282.03元,税额30477.97元,价税合计20976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万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