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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三明丰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16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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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丰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3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0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422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06

福建省三明丰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7102020310日对你公司201711日至20181231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从宜丰县照勇贸易有限公司取得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3600162130,发票号码0536203105362042,开票时间2017918日,货物名称:煤,金额1196369.20元,税款203382.80元,价税合计1399752 元;从丰城市吕俊物资有限公司取得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3600164130,发票号码0521619605213199,开票时间2018426日,货物名称:煤,金额370940.18元,税款63059.82元,价税合计434000元,属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1)你公司取得宜丰县照勇贸易有限公司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96369.20元,税款203382.80元,价税合计1399752 元,应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203382.80元;(2)你公司取得丰城市吕俊物资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0940.18元,税款63059.82元,价税合计434000元,应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63059.82元,合计266442.62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266442.6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914236.80元、201844414.19元,合计18650.9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及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201796101.48元、201841891.79元,合计7993.27元。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201794067.66元、201841261.20元,合计5328.86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补增值税266442.62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8650.99,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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