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
明税二稽罚〔202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宁化县淮土镇金糯薏米专业合作社_发票违法 | 93350424095060582E | 该单位2017年向佛山市鑫保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购进价值16000元的炒粉机1台,取得由深圳市卓兴广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5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30902551-30902552,金额13675.22元,税额2324.78元,价税合计16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上述发票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佳文发现发票开具方和货物实际销售方不一致,继续受让该发票,并交由财务拿去做账。 |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处罚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