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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17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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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稽罚告〔20207

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视为送达之日起的4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20151020日的福建省清流县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清地税结〔20152号),你公司多缴应退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主管税务机关于2016823日从国库退还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分两笔退还:2621290.12元、117903.91元),经对你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账号3500164*******03024)查询,你公司于2016824日收到该款项2739194.03元,当日账户余额2910185.00元,在201697日转账给福建五华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上述退税款后未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申报,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91223日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二通〔201912号), 通知你公司对上述2015年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款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补充申报,在直接、委托、留置方式无法送达后,2020114日将该文书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给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寄件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拒收。2020119日在清流县行政服务中心(纳税大厅)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20203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外网清流县网页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至今未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进行补充申报。

(二)拟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检查和不予配合情形,并在账簿上多列已退还的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支出而不进行纳税申报调整,造成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684798.51元(2739194.03×25%),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偷税数额684798.51元。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改正,现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即684798.5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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