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明税一稽强催〔202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税一稽强催〔2021〕3号
三明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1〕1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税一稽罚〔202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朱思林
联系电话:05988953501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和仁新村43幢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庄用明,朱思林(闽税稽3504191015、闽税稽3504200006)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