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源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4MA31GTXR08):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税二稽罚告〔202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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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明税二稽罚告〔2021〕9号
三明源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4MA31GTXR08)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山村城隍巷9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走逃失联,且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2月取得沈阳艾达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开具的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83130,号码:06157857、06157858、06157859,金额合计243189.66元,税额合计38910.34元),于2019年5月取得湖南待前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开具的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300192130,号码:02836248,金额71681.42元,税额9318.58元),于2019年5月取得深圳市德彩居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开具的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84130,号码:06381808,金额9937.17元,税额1291.83元),并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处5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