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永安协峰塑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81691946769K):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税二稽检通一〔2021〕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明税二稽检通一〔2021〕9号
永安协峰塑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罗奕彰、李树海、郑福海等人,自2021年1月28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