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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省三明瑞泰鞋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16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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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瑞泰鞋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0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1〕6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1029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1〕66

福建省三明瑞泰鞋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084319739H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城东村柴岭5#(3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福建省麟鹏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代码:3500151130,发票号码:01660765-01660770、01660811—01660848,取得厦门棕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502153130,发票号码:01386481—01386501,以上合计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金额6342871.59元、税额1078288.41元,价税合计7421160元,这65份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以上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078288.41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2015年、2016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5年、2016年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2015年金额为5944410.07元,2016年金额为398461.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明国税公告〔2011〕3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抵扣税款1078288.41元,应补缴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增值税合计1078288.41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288.41×7%=75480.19元。

 3.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78288.41×3%=32348.65元。

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78288.41×2%= 21565.77元。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明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明国税公告〔2011〕3号)“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制造业  3.其他应税所得率5%。”之规定,决定调整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5%征收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460754.63×5%)323037.73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缴企业所得税(323037.73×25%)80759.4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25.38元,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79134.0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二、(三)3.税前扣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51130,发票号码:01660844—01660847)不属于有效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允许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未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你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9583.9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58.39元。应调增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8461.52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18045.49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18045.49*25%-1958.39102552.98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1389370.05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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