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祥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59596883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税一稽检通〔2022〕4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明税一稽检通〔2022〕40号
福建众祥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59596883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林志芳、刘云国等人,自2022年7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