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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11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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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3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41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511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4〕14号

 


福建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1MA345C0J1H)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2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1288号紫云佳苑小区一幢3-601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9年3月至5月让上游三明市海西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1676324-01676328、01677204-01677206,发票金额:699976.93元,税额:103896.07元,价税合计:803873元,收到发票后全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03896.07元,进项税额未转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1676324-01676328、发票号码:01677204-01677206)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03896.0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194.8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教育费附加3116.89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2077.91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的税款,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9年3月至5月让上游三明市海西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99976.93元,税额:103896.07元,价税合计:80387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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