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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三明易特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09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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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易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8TU68Y7M):

我局于20241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三稽处〔2024〕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三稽处〔2024〕16号

 


三明易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30MA8TU68Y7M)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8-29号)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甘肃丰源宜合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金额3467914.94元、税额450829.06元、价税合计额3918744.00元);取得大连伊里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73394.70元、税额126541.30元、价税合计额1099936.00元);开具给梁河全晨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发票金额12611902.57元,税额1639547.43元,价税合计额14251450.00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在对你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公司,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你单位为非正常户,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询等征管手段对你单位和单位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规定,判定三明易特贸易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甘肃丰源宜合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金额3467914.94元、税额450829.06元、价税合计额3918744.00元);取得大连伊里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73394.70元、税额126541.30元、价税合计额1099936.00元);开具给梁河全晨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发票金额12611902.57元,税额1639547.43元,价税合计额14251450.00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税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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