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明税稽强拍〔202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拍卖/变卖适用)
明税稽强拍〔2025〕2号
三明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自2025年9月19日起对你公司名下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373幢A座-1层:211号车位、221号车位、222号车位、224号车位、236号车位、238号车位、241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梅列12002090)予以查封,并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 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