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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福建多部门联合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10时5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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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是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4月18日上午,福建省国税局办公室、所得税处联合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在福州举办了一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并介绍了福建省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情况,现场解答网友提出的涉税问题。在60分钟的交流中,共回答网民问题20余道。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访谈一开始,就有网友提出了相关问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邱大南,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朱春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处处长张仁杭,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调研员(负责人)裴天养等有关同志分别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行业、范围、归集和核算管理、评价办法等方面详细解读了政策。

  随着国地税合作的进一步深入,福建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也在不断推进业务的深度融合。在访谈中,省国税局副局长邱大南为大家介绍道:“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政策效应分析预测,制定实施包括政策宣传、培训辅导、电子申报、协作推进、督导考核等在内的十项举措,推动政策落实。在现有新办企业联合辅导、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基础上,两家单位还充分利用“互联网+税务”理念,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等一系列信息化创新举措,实现网络办税“一趟不用跑”,为纳税人带来实打实的便利。”

  在访谈会上,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朱春发对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作出了解答。他说,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张仁杭处长说,近年来,随着“双创”的蓬勃发展,一大批充满活力、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生力军,国家在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都给予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总局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覆盖了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惠企政策。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具体举措,助力企业全面掌握政策、切实用好政策、充分享受红利。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调研员(负责人)裴天养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做了介绍,并表示福建省2018年第一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已于2018年4月16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平台进行了公示,计划于2018年5月31日汇总福建省2018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尽量满足企业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据悉,近年来,我省国税、地税、科技部门围绕聚力创新,落实国家创新驱动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密切配合,切实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推动了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记者:刘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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