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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08时4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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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税务局。

  附件:税收个案批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办法。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各级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将全部材料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核实全部材料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有权税务机关的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给主办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属本级税务机关有权批复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首先转送本级办公室统一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收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逐级转给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办公室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后,应当登记并明确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转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办业务部门认为不应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提出个案批复申请的机关。

  第十二条 主办业务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应将批复文本送交督察内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签。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申请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情况、批复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内容。

  会签后,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或会签审查有异议且未经局长专题会审定批复的税收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三条 对会签、审查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将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召开局长专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经会签、审查无异议,或局长专题会审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局长专题会审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室核稿。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机关网站上公布。

  不具备前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其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十六条 税收个案批复应当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批复结果报送至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税收个案批复备案表(见附件)、申请事项、起草说明、调查核实情况、税收个案批复件等。

  督察内审部门应将下级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分送主管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个案批复不合法,应由主管业务部门起草通知,经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后,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纠正。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办公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进行台账管理,并由督察内审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在第二年1月底对上年度本单位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对账检查。

  第二十条 主办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税收个案批复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条款没有规定时限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下级税务机关送出材料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会签、审查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得超过30日。

  征求其他相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批复,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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