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号)对政策管理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是采取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对采取清单管理的,企业后续可确认是否已被列入清单,被列入清单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即可按规定在相应年度享受相应的优惠。
二是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转请核查属于后续管理环节,而在享受优惠环节,企业可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发布的条件,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优惠。按照财税〔2016〕49 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分两批转请相关部门核查,其中一批为3 月20 日前,相关部门于5月底前反馈结果,如企业不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可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以便在汇算清缴期内获得核查结果。经核查确定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修改年度纳税申报,避免因不符合条件错误享受而产生滞纳金。
答复内容节选自:周梅锋.三个问题了解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J].中国税务,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