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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0〕13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0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3日09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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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企业缴纳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小于6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

  二、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

  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统筹区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区自行解决。各统筹区根据减征情况,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

  (一)减征流程。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税务部门应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征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2月份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三)加强内部管控,做好减征效果统计核算工作。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各地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每月减缓征费情况(分列减征和缓征的受益企业数、企业类型、受益人数、减征金额、缓征金额)于次月5日前分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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