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标题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3月31日 | ||||
关键词 | 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 | 废止时间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