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4月29日 | ||||
关键词 | 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 | 废止时间 |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