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明确了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9个税目外,我省155个税目的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共列164个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五大类。我省批准的方案涉及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的所有税目(具体税目税率附后),明确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对地热、其他粘土等2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于2020年9月1日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30%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
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