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投资项目,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实行递延缴税政策,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主体】
向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3.利润分配企业在支付分配利润时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应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4.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
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5.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