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
【政策内容】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9年第35号 ) 执行。
【适用条件】
1.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 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 “自行判断、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9年第35号) 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3.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 1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2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 3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 应留存证明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 4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