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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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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打印文本】

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

适用主体】

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政策内容】

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 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2 号 ) 的有关规定, 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上述 “学历教育”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提供学 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 ) 第一条第 ( 八) 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 管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2 号) 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