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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 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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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打印文本】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

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

适用主体】

台湾航运公司

政策内容】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台湾海峡 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 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十七)

 

2.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

适用主体】

台湾航运公司

政策内容】

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经营 许可”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4 号) 第二条、第三

 

 

3.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

适用主体】

台湾航空公司

政策内容】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 “经营 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 (包 机 ) 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十七)

 

4.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

适用主体】

台湾航空公司

政策内容】

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 “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 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 (包 机 )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第二条、 三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