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及跨境并购重组,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所产生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主体】
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 业进行投资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条件】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 (包括港澳台地区) 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值为 1000 万的境外 A 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 100%控股的子 公司 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 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居民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必须同时符合一个条件:即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该项收益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第五条、第 七条、第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第 四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第九条、第十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