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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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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打印文本】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及其投资者。

 

政策规定】

 

1.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 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 (地区) 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 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 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 2 ) 企业的财务决策 (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 险管理等) 和人事决策 (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 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 构或人员批准;

( 3 )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 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 4 ) 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 ( 四 ) 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4.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境内 注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 (香港) 公 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答:你公司从中国移动 (香港) 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 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 定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十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八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 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 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第 45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