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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退 (免) 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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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打印文本】

出口货物劳务退 (免) 税政策

 

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  ( 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等视同出口货物行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 策。上述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 税政策

 

适用主体】

 

具有生产能力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 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 5。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如果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也可实行上述政策。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自行车生产企业,准备于 2021  12  将自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退 (免) 税申报程 的要求是什么?

答:你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 口 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 (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如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知》 (财税〔2012〕39 号) 第一条、第二条、 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费税管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 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 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第

 

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 (免) 税政策

 

适用主体】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 以下称外贸企业) 或其他单位。

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是购进的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

情景问答】

 

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 ( ) 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 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手续: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 (免) 税备案表》,其中 “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一条、第二条、 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 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 15 号) 第二条

 

3.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退 (免) 税政策

 

适用主体】

 

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 (免) 税政策。

情景问答】

 

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援助,请问在办 值税出口退 (免) 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 需要提供什么特殊资料吗

答:你公司出口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应提供正常增值税出口退 (免) 税所需单证外,无需提供其他特殊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一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第六

 

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 (免) 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对外承包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 (免) 税政策。

情景问答】

 

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 口货物适用出口退 (免) 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 (免) ,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出 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 (免) 税政策。

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 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 (协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一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 管理办法>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

 

5.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 (免) 税政

 

适用主体】

 

出口境外投资相关货物的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 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承包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 (免) 税政策。

 

情景问答】

 

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 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 办理口退 (免) 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 供什么资料吗?

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 (免) 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3. 问:我公司现有一批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该设备 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公司此前并未计算抵扣该 备进项税额。现将该设备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可以申请办 出口退 (免) 税吗?

答: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该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 ( 免 ) 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一条、第四条、 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费税管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六条

 

6.融资租赁出口退 (免) 税政策

 

适用主体】

 

融资租赁企业,具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 第十七条:

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 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适用条件】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情景问答】

 

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 退 (免) 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如你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 专用缴款书;

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 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 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 第七、第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 第

 

7.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政

 

适用主体】

 

符合出口退 (免) 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称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条件】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