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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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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打印文本】

        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力点。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 “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1.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主体】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 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免) 税。如果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 定申报退 (免) 税。

情景问答】

 

1.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 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 服务等,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 10 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 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 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 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 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 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

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工程类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 税。

 

适用条件】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 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

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 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第一条

 

3.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旅游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 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 值税

1.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3.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务。

适用条件】

 

1.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播映服务。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 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 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4.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 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 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

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第一条

 

 

4.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 值税

适用主体】

 

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的境内

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 、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 1 ) 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 2 ) 向境外发行邮票;

( 3 ) 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 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 用保险。

4.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  (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 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 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 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

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

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第一条

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

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境外单位提供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境内单位和个 人。

政策规定】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 产,免征增值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适用条件】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 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 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3.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 、码头、车站、领空、 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 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 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 1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 2 ) 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 务和咨询服务

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 1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 2 ) 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 和生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 态监测服务;

( 3 ) 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 的测绘服务;

( 4 ) 为境内的城、 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 1 )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 输代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 代理服务;

( 2 )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 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 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 3 ) 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 向境外单位提 完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 力资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 劳务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 的活动;

( 4 )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7.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 提供的广告服务。

8.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技术  )。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 形资产:

( 1 ) 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 2 ) 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 3 ) 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 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 4 ) 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 代理权

9.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 免税管理 (试行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 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 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 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 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 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定处理

 

情景问答】

 

1.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 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 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 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2.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 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 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 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 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为欧洲某公司制作广 并在欧洲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投放地 外的广告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

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第一条

 

6.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特定类型跨境金融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 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 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 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 不动产无关。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 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 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 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 的再保险服务。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 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 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 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 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 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 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情景问答】

 

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 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 

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 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 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 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

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68 号) 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第一条

 

 

7.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特定类型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提供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 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 “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 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 “国际航 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 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 “公务飞行”

6.符合零税率政策但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适用条件】

 

1.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 述六项国际运输服务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2.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 免税管理 (试行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 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 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 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 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 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海洋运输公司,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 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享受增 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

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国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