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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进行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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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打印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简称“反向开票”),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进行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缴纳代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