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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好这张表!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都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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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5 【打印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那么,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失信扣分分值

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

30日内纠正

30日后本年纠正

30日后次年纠正

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010101

5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

1

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010102

5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

1

3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010103

3

2.4

1.2

0.6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10304

3

2.4

1.2

0.6

5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010501

3

2.4

1.2

0.6

6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2

3

2.4

1.2

0.6

7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010503

3

2.4

1.2

0.6

8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010504

3

2.4

1.2

0.6

9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010505

5

4

2

1

10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020101

5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2

1

11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020201

11

8.8

4.4

2.2

12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020202

3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1.2

0.6

13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020301

11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他的加8.8分

4.4

2.2

14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020302

3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1.2

0.6

15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

8.8

4.4

2.2

16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040103

直接判D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7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050107

直接判D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8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4

直接判D

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9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5

直接判D

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备 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