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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问答】汇算清缴进行时,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这些变化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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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4 【打印文本】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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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哪些新变化?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一共有三处新变化。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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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温馨提示:第 39 行“  特殊行业准备金” :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 39.1 行 至第 39.7 行不包含第 39.3 行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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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有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温馨提示:第 7 行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第 8 行至第 10 行“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 冬残奥会、 测试赛捐赠;3.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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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需要提醒您的是:1.第10行“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 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 8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2.第13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 11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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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有哪些新变化?

  答: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温馨提示:第1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18行“1.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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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温馨提示: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

  

  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 均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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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有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相关规定,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

  

  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温馨提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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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有哪些变化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温馨提示:在填报该表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优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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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有哪些变化?

  答: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温馨提示:在填报该表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优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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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有哪些变化?

  答:该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新增了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二是更新了“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您可以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该表变化的主要文件依据有: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温馨提示:在填报该表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优惠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