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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醒】个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3月31日就要截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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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9 【打印文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




以下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进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1)个体工商户业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应何时办理?




2020年度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限为2021年3月31日前

图片





三、办理渠道有哪些?





网上办:


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税人员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扣缴端操作指引



个税汇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指引.jpg

0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登录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办理。

(↓web端操作指引↓)

个税汇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操作指引.jpg


柜台办:


纳税人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



四、要报送什么申报表?




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图片

年度内在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资料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