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以下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进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1)个体工商户业主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020年度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限为2021年3月31日前。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税人员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扣缴端操作指引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登录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办理。
(↓web端操作指引↓)
纳税人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
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年度内在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资料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