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利用等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还可能侵犯到其财产利益,借助于发达的互联网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的广泛入侵将够悄无声息地危害公共利益及安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有其独立价值,需予以规制。
(来源:法治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