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引号 113500000035990122/2020-0307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129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0〕127号 发文日期 2020-07-0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129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09 21: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A

  林荣滨委员:

  《关于以母基金带动福建省基金发展 培育“高精尖”产业的提案》(202012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惠及支持基金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支持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两份文件发布以来,有力促进了创投企业发展,各地创投类股权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税负显著下降,创投类一级股权投资市场外部成长环境得到了优化与拓宽。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

  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平潭综合实

  验区适用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国家特批,按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不可以直接复制推广至福建省其他地区。

  三、关于财政奖励的问题

  委员建议“将相关基金形成的地方级收入用于奖励支持母基金发展”,主要是指财政奖励返还措施,属于财政职能范畴,建议以省财政厅的答复意见为准。

  四、下一步推进计划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进便捷化办税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继续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支持基金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全力助推我省基金发展,大力培育与壮大“高精尖”产业。同时,我局也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从大力支持我省母基金集聚和科技创新产业等方面出发,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争取能早日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在其它特定区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经济与税收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