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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02-1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17: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再次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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