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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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0000035990122/2020-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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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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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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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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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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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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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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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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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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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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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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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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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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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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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17: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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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再次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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