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0-00371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标题
|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
发文字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19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0-03-19 14: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分享到: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政策规定,如果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月1日之后,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一、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三、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