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引号 113500000035990122/2020-0037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03-1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0-03-19 14: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政策规定,如果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1日至5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1日之后,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一、纳税人在3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三、3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