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8-00052 |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发布时间:2018-06-15 13: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 公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由省国税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国税局公告”等规定。
二、 公告主要内容
2015年9月24日福建省国税局商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同意,确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航空港、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等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离境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发布公告。现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