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8-01265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标题
|
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2-27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7 09: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分享到:
一、主要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平稳有序实现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闽委编〔2018〕1号)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时间;
(二)明确了划转后缴费人的申报方式、缴费方式;
(三)明确了划转后缴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