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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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0000035990122/2019-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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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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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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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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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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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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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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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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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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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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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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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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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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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11 09: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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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精神,进行明确。
(一)条款一: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条款二:明确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管理要求。
(三)条款三:明确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简称小额应税行为)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事项。
(四)条款四:明确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五) 条款五:明确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可以与其签订代开《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并委托代开普通发票。
(六)条款六、七:明确电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
(七)条款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并公布我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
三、施行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八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为执行口径或者服务性措施,不影响纳税人权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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