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9 17: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漳地税政二[2005]1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为制定依据。
二是删除“原通知”第一条中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因为该内容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有明确。
三是删除“原通知”的第二条和第四条。
四是将“原通知”中涉及的“省局(闽地税发〔2004〕319号)”的部分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因为根据省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省局(闽地税发〔2004〕319号)已废止。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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