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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新富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3日17时2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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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富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186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186号
福州新富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ME4C87):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6#楼(S6-1#楼)5层12办公)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夏津县怡宇毛纺有限公司开具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金额合计3556599.49元,税额合计462357.91元,价税合计4018957.40元),于2022年12月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额462357.89元。
  (三)你公司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6085718.52元,截至本次检查结束你公司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夏津县怡宇毛纺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12月属期已退税款462357.89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夏津县怡宇毛纺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于2022年11月申报出口的美元离岸价共199767.00美元、于2022年12月申报出口的美元离岸价共298342.00美元,上述两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金额3573319.43元。故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缴你公司增值税411089.8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0277.2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6166.34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已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4110.90元。
  上述具体应补缴税费金额及属期详见下表: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美元)

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元)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2-11

199767

7.1225

1422840.46

163689.61

4092.24

2455.34

1636.9

2022-12

298342

7.2081

2150478.97

247400.24

6185.01

3711

2474

总计

498109

 

3573319.43

411089.85

10277.25

6166.34

4110.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6085718.52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二)的追缴已退税款462357.89元,本次检查应追缴你公司剩余已退税款5623360.63元,具体属期如下:

所属期

应追缴已退税款(元)

202211

68796

202212

3371312.38

202304

1584338.58

202307

598913.67

总计

5623360.6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夏津县怡宇毛纺有限公司2022年开具的4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应补缴税款及附加税费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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