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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建议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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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林礼渠委员:
《关于解决民营企业履行社保义务过程中所面临问题的建议》(十四届四次202531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优化参保方式,完善社保补缴政策,确保员工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历经1989年至2000年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时期,2001年至2007年税务汇总征收时期,2008年至2018年税务明细征收时期,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统一征收时期,各个时期的部门职责分工、缴费基数政策、补缴政策等均存在一定差异。2020年7月开始,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4号)规定,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3年(累计36个月)及其以上年限,且需要办理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对无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受理文书,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册等资料。
我省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数统一按本人应补缴期间的实际工资确定,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的基数申报补缴。已参保未足额的补缴,根据社保法规定按本人应补缴期间实际工资与已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在所属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确定。符合政策规定的一次性补缴,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属于税务部门职责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属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经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传送税务机关,用人单位据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委员提出适当放宽一次性补缴社保政策限制的建议,具有实践性,但因社保补缴政策不由市级制定,也非税务部门政策制定权限,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保费政策的动向。
二、关于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加大不良机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政治任务,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等部门协同推进社保费领域改革工作,先后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的改革任务。划转后,切实提升社保费征收质效,合力保障全市企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社保费征缴权益。针对征收社保费过程中遇到的不同类型争议,会同人社、医保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分级分类多元化解方式,引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有效降低群众维权成本,营造良好征缴环境。
三、关于明确争议处理时间节点,视情形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委员建议应设定我省社保强制性缴费的起点,对起点以前未缴社保费的纠纷视具体情况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该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我们在社保费征收过程中也收集到企业的此类意见,并已通过相关渠道向上进行反映。因建议内容非税务部门制定政策权限和范畴,需要全国人大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法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科学确定补偿金额计算基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在社保费征收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企业对历史补缴的缴费基数的相关反馈,我们也向上报提了关于优化完善补缴政策,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实际,参照借鉴周边省份做法,对我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的有关政策口径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尚未接到我省关于社保费历史补缴的新政策,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社保补缴政策动向。
您的这些建议体现了对民生保障的关注,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感谢您对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宋 军
联 系 人:张颖华
联系电话:0591-8337223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