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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3日10时2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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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05393721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二强催〔202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荔税二通〔2025〕35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荔税二强催〔2025〕32号

  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05393721A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莆荔税二通〔2025〕35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税款1,010,809.44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燕广

  联系电话:18039040701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郑燕广,李国骏闽税征350304250008,闽税征350304230022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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