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荔税二强催〔2025〕32号
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05393721A):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莆荔税二通〔2025〕35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税款1,010,809.44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燕广
联系电话:18039040701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郑燕广,李国骏(闽税征350304250008,闽税征350304230022)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