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579277171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二强催〔2025〕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二强催〔2025〕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荔税二强催〔2025〕31号
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579277171J):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莆荔税二通〔2025〕5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01月01日至2025年11月20日累计各类税费款合计5567578.89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梅静、孔少军
联系电话:18250506100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郑梅静,孔少军((闽税征350304240006, 闽税征350304190023))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