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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8日11时3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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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579277171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二强催〔2025〕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莆荔税二强催〔2025〕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荔税二强催〔2025〕31号

  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579277171J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莆荔税二通〔2025〕5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01月01日至2025年11月20日累计各类税费款合计5567578.89元;

  2、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梅静、孔少军

  联系电话:18250506100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郑梅静,孔少军(闽税征350304240006, 闽税征350304190023)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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