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727928483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荔税简罚〔2025〕88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荔税简罚〔2025〕883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