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7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欠缴职工吴树岳(身份证号:350321********3051)1997-01-01 至2002-11-30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捌角柒分 ¥28326.87 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贰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捌角柒分 ¥ 28326.87元(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告知书
莆荔镇海 税社 告 字[ 2025 ] 23 号
用人单位全称:莆田市荔城区建筑企业公司
社会保险费管理码:421199901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铁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350302480313001
单位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梅园路东段11幢205室
莆田市荔城区建筑企业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改正通知书》( 莆荔 税镇海限改[ 2025 ] 62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限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7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 税务局申报缴纳欠缴职工吴树岳(身份证号:350321********3051)1997-01-01 至2002-11-30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贰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捌角柒分 ¥ 28326.87 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贰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捌角柒分 ¥ 28326.87元(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陈嘉东
联系电话:0594-5026080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