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建筑企业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304155503059):
你单位应缴未缴职工吴树岳(身份证号:350321********3051)1997年1月至2002年1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8326.87元,共计¥ 28326.87 元。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累计¥28326.87元(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以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56653.74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7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陆佰伍拾叁圆柒角肆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二O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莆荔 税 镇海 社 征决 字[ 2026 ] 03 号
用人单位全称:莆田市荔城区建筑企业公司
社会保险费管理码:421199901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铁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350302480313001
单位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梅园路东段11幢205室
莆田市荔城区建筑企业公司:
你单位应缴未缴职工吴树岳(身份证号:350321********3051) 1997 年 1 月至 2002 年 11 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28326.87 元,工伤保险费¥ / 元,失业保险费¥ / 元,生育保险费¥ / 元,共计¥ 28326.87 元。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累计¥ 28326.87 元(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以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 56653.74 元。
2025 年 12 月 19 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告知书》(莆荔税镇海告字[ 2025 ] 23 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7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伍万陆仟陆佰伍拾叁圆柒角肆分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镇海税务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