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莆荔 税 镇海 社 限缴 字[ 2026 ] 00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 税务局 镇海 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人民币(大写) 贰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捌角柒分 ¥ 28326.87 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贰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捌角柒分 ¥ 28326.87 元(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童宇挺
联系电话:0594-5026080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