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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25年第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9日16时4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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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628674289P):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秀税二通〔2025〕291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秀税二通〔2025〕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秀税二通〔2025〕291号  

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628674289P):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佰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2000244.00)元,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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